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湧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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