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餅二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韓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7頁)。而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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