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蕭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陳立奇
、陳怡靜、王春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上訴,上訴利益
核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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