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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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鄭金鴻
歐淑卿
非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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