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王紋華
相 對 人 張美麗(即吳東和繼承人)
吳芳諭(即吳東和繼承人)
吳豐羽(即吳東和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吳東和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06
0號裁定准許在案,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
為新北地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