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司字第8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王中即舜間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
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