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王美秀
代 理 人 劉鳳英
相 對 人 張竣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尚欠聲請人400萬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切結書及本票等
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