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裁定作成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2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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