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2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03號
聲 請 人 周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周麗水繼承權一案,未據聲
請人提出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文件,致本院
無從確認聲請人拋棄繼承之真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
日至113年1月24日多次以通知書命其補正,並以電話聯繫聲
請人母親,其母親表示聲請人已於112年12月回到臺灣,會
盡快辦理印鑑證明,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然聲請
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