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邱泰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為新臺幣
伍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泰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泰欽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返還借款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
等事宜,後續尚有變賣遺產、清償債權等職務待進行,爰依
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邱泰
欽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工作紀錄、遺產資料
、開庭通知、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本院111年度北簡
字第5973號簡易民事判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南部分公司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查
封登記書等相關文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
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
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
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
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雜(遺產調查、申報遺產稅、公示
催告、開庭一次、出具民事答辯狀、收受文件),復斟酌聲
請人嗣後尚需變賣遺產、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
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含戶政規
費、郵資、本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又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
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