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23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玓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梁軍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0
月2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61320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第240條之4 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
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
度司執字第16132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
行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
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聲請,異議人於收受該處分送達後10
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
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無從以債權人身分自行查知相對人於
宏泰人壽之投保資料,是於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
第2項規定進行調查之情形下,執行法院應依伊之聲請而為
調查,以利執行程序之進行。從而,原裁定駁回伊強制執行
相對人對於宏泰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聲請,於法應有所違誤
,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
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
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
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係指債權人不為
一定必要之行為,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者而言,惟必以債權
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方得依上開規定使生失權效果。該一
定必要之行為,倘因執行法院依同法第19條規定為調查,亦
得達相同之目的時,在執行法院未為必要之調查而無效果前
,尚難遽謂債權人係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不能進
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
按得以向壽險公會查詢投保人之人身保險資料,似僅限於有
親人亡故之民眾,而未開放予債權人申請查詢債務人之投保
紀錄。倘如是,能否認再抗告人基於債權人身分有自行查知
相對人具體投保何一人壽保險資料之可能?自滋疑義。乃司
事官未詳查細究,逕函知再抗告人補正相對人具體投保業者
之名稱、地址及證明文件,進而以其未盡查報之釋明義務,
駁回其向執行法院函詢壽險公會之聲請,尚嫌速斷(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異議人就相對人確有投保宏泰人壽保單等情,雖未能提出
具體之事證以為釋明,惟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
定,有關相對人是否確有投保宏泰人壽保單等情,異議人應
無從以債權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亦無從就國稅局
所查得之債務人稅務資料取得相關事證;另壽險公會申請「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之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已
明確揭示:「債權債務關係查詢用途不符本會建置通報資料
之特定目的,本會不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記
錄查詢服務。」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應難認異議人係無正
當理由而未能提出相對人確有投保宏泰人壽保單之相關事證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尚得依強
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壽險公會或法務部高額壽
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函查相對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之情形下,
原裁定以異議人未遵期補正相對人於宏泰人壽有投保之保險
種類、保險金額等釋明資料,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為由
,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應有未合。
四、據上論結,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相對人對於宏泰人壽
保險契約債權之聲請,於法應有未合,從而,異議人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求予廢棄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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