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杜沛斯(原名:杜幸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
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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