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探視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助執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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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助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愛珠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甲○○、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5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甲○○、
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
並提出書面報告,為此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明文規定。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
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選任聲請人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
序,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
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摘要,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7,500元
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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