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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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姜素菁
姜素芬
代 理 人 姜素菁
前二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核發111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准予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許可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就關係人廖予瑄依被繼承人
徐桃妹之遺囑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
茲因兩造業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成立和解在案(案號: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約定依和解筆錄內容將附表所示不
動產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於被繼承人徐桃妹名下,爰聲請撤
銷上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
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1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身分證、本院110年度
家繼訴字第97號112年4月20日和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家訴
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復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表等件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三、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四、新竹市○○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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