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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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婌嘩
被 上訴人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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