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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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湄
王惇信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吉
潘欣榮律師(待補委任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萬377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
院卷第9頁),嗣追加請求被告返還保證票,並表明係依兩造間
契約第2.3條「訂金:30%,合約簽訂時請領訂金,需提供同等金
額公司保證票」約定,酌兩造約定契約總價為1628萬9700元,則
該保證票金額為488萬6910元(計算式:00000000x30%=0000000
),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519萬3779元合併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8萬68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
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
萬2480元,尚應補繳4萬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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