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基俊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87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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