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基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
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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