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聲
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