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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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蔡雅慈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三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堆
被 告 張校銘
王家駿
謝宗羲
任裕民
黃立東
鄭琮元
鍾竣傑
謝侑霖
謝佳珍
葉婕妤
蔡亞倫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
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張校銘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禾容之遺產範圍內,與其餘被告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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