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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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歐庭嘉
被 告 張永瑞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1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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