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5
返還溢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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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喬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183元;惟查,本件
原訴訟標的金額為516萬2,327元,但經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6日
當庭以民事準備(一狀)暨變更訴之聲明將請求金額變更為542
萬8,3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2萬8,3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757元,扣除已繳納52,183元,尚應補繳2,5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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