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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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3號
上 訴 人 黃鴻如
被 上訴 人 薛剛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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