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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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樂客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㚬卉
吳維喬
夏露莎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歐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0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
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
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樂客多有限公司(下稱樂客多
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5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以北市
商二字第1123010380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依法應行清算,
惟該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未另定或另選清算人,亦未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樂客多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公司章程、臺北市商業
處函(見本院卷第45至48、57至60、63至65、69頁、個資卷
)在卷可查,是本件應以被告樂客多公司廢止前之股東即高
㚬卉、吳維喬、夏露莎、被告歐仲熙為清算人代表被告樂客
多公司。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樂客多公司於000年00月0日間邀同被告歐仲
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辦理授信,約定於
授信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利息依各授信契據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另約定借
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樂客多公司於11
0年5月28日、110年9月13日、110年11月10日,分別向原告
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均為5年
,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依央行專業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自111年1月1日、111年7月1日、111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005%
、1.555%、1.555%機動計息(本件適用利率如附表利息-週
年利率欄所示),詎被告樂客多公司自112年1月28日起未依
約清償,尚欠本金73萬0,6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
部款項。又被告歐仲熙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樂客多公司法定代理人高㚬卉、吳維喬、夏露莎僅以個人身分具狀陳稱:其等僅為樂客多公司股東,公司債務與其等無關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利率表、帳戶
往來明細查詢、存款交易查詢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30萬元 2萬0,248元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5%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8萬2,264元 2 30萬元 2萬2,287元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25%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萬0,607元 3 40萬元 3萬0,519元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25%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7萬4,688元 總計 100萬元 73萬0,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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