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66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萬1,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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