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
13年1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查詢表在卷足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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