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0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附帶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其部分,請求附帶被
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附
帶被上訴人應於其Facebook個人首頁、INSTAGRAM個人帳號頁面
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內容(下稱系爭啟事)連續10日。其中
有關請求給付金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請求刊登系
爭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共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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