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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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71號
原 告 林麗美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被 告 蔡蕙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
所中山字號第0八0三00號收件,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設定登
記,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八十七年三月三十
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
有,前為友人即訴外人魏佰東之債務作保,乃將其名下之系
爭不動產於民國86年4月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
同)250萬元予被告,存續期間自86年3月31日起至87年3月3
0日(下稱系爭抵押權)。時至今日已逾25年,對於魏佰東
與被告就上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尚未清償或已清償完畢而消
滅等情,原告並不知悉,亦無法與渠等2人取得連繫,且縱
上開擔保債權尚未清償完畢,然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至
遲應為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即87年3月30日確定,復
以最長消滅時效期間15年計算,計至102年3月29日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之時效即已完成,惟被告卻未於擔保債權罹於
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該擔保債權即非系爭抵押權
擔保範圍,而系爭抵押權既已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依抵押
權之從屬性,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人
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以除去其妨害。爰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上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前曾將系爭不動產設
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然系爭抵押權設定迄今已逾25年,被
告均未實行抵押權,且無法聯繫被告及債務人魏佰東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且有本院調閱之臺北市中山地政事
務所登記案件異動清冊電子檔(至登記案卷因已逾保存年限
而銷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至48頁),又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
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
法第880 條、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
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3月31日起至87年3月30日止,則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應於102年3月30日即因罹於
15年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即107
年3月30日前行使系爭抵押權,則依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
亦因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㈠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 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07 1000分之70 1.登記次序:25 2.權利種類:抵押權 3.收件年期:民國86年 4.字號:中山字第080300號 5.登記日期:民國86年4月1日 6.權利人:蔡蕙濃 7.債權額比例:全部 8.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500,000元 9.存續期間:民國86年3月31日至民國87年3月30日 10.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11.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麗美、魏佰東 14.設定義務人:林麗美
㈡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 坐落 建物 門牌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六樓之1 層次:6層 層次面積:51.01 附屬建物面積: 1.陽台:7.49 2.雨遮:0.86 1分之1 1.登記次序:2 2.權利種類:抵押權 3.收件年期:民國86年 4.字號:中山字第080300號 5.登記日期:民國86年4月1日 6.權利人:蔡蕙濃 7.債權額比例:全部 8.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500,000元 9.存續期間:民國86年3月31日至民國87年3月30日 10.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11.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麗美、魏佰東 14.設定義務人: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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