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8號
抗 告 人 楊豐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
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其訴
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
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