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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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朱聰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
,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3頁、第101頁、第119頁),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向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
金額以上之帳款,剩餘未付款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當期
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詎被告截至112年6月10日止
,累計尚有消費記帳共新臺幣(下同)3萬966元未給付(其
中3萬73元為消費款、593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得計
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
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另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申
請如附表一所示之2筆貸款,借款共70萬元,IP資訊、雙方
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本付息日均如附表一所示,
2筆款項伊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被告指定設立於伊公司之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還本付息方式皆自實際撥
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並皆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被告就2筆貸款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款日止
即未再如期給付,尚欠款共64萬3,064元,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
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利息。
(三)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
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
、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
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及修改申請貸款金額證明文件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25頁、第153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
物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
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
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IP資訊 帳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每月 還款日 1 180.217.243.212 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50萬元 111年10月3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共48期。 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99%按日計息。 10日 2 1.200.33.57 00000-000000-0 112年1月4日 20萬元 112年1月4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共48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42%按日計息。 4日 總計 70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類型 卡號/ 帳號 最後繳納利息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 3萬966元 3萬73元 15%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2年3月22日 45萬6,863元 45萬6,863元 15.47%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2年5月3日 18萬6,201元 18萬6,201元 14.9%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67萬4,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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