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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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勻瀚
被 告 張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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