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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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黃華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逢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8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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