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耀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俊傑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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