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家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宥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庭宏間因給付家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13,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89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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