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六郎
邱張完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輝榮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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