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陳嬿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勝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
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03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月3
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
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