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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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蔡久美
代 理 人 蔡世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於民國112年9月26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26770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6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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