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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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生命潛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牧絃
代 理 人 蕭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生命潛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王牧絃 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1年10月20日 162,63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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