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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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黃景洲即煥洲水電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7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2年6月26日 41,181元 AQ0000000 002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2年6月26日 231,785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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