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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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韓光宇、鄒煦枚 玉山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100年7月4日 未記載 30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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