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養聲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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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陳平(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美籍,已歿)、陳妙娟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美籍,已歿)與聲請人丁○○(女,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
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73年6月14日為養父陳平、養母丁○
○收養,茲因養父、母分別於79年12月8日、111年12月12日
死亡。為此,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聲請許可終止其
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養
父母死亡證明、收養登記申請書暨公證書為憑,又聲請人之
養家之兄弟姊妹、聲請人之配偶癸○○、子女庚○○、辛○○、壬
○○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各該陳報狀在卷,
而聲請人之生母甲○○○、兄弟姊妹乙○○、丙○○、戊○○、己○○
經本院於112年11月24日函請10日內表示意見,迄今未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等情,有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足認本件終止
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
1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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