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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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李建章
被 告 晶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33元,並曉諭
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1月
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上開裁
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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