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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