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勞聲再字第410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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