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趙勃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9萬7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惟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職是,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529萬7880元部分,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即3萬5647
元(計算式:此部分原應徵5萬3470元×2/3=3萬564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1萬7793元(計算式:5萬6440元-3萬5647元-3000元=1
萬779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專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