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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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旭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民生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第三人潮傳媒元宇宙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潮傳媒公司)之委任而出名登記持股,實際僅為民
生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生公司)之員工,依民生
公司章程,選任二名董事,由彭力文及聲請人擔任,並由彭
力文任董事長。惟因潮傳媒公司負責人林耿漢因詐欺案遭羈
押禁見,彭力文亦辭任民生公司董事長及董事職務,並變更
銀行印鑑,致民生公司無法匯付員工薪資、獎金、代墊費用
。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民生公司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職權等語。
二、按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
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固為公
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明定。然觀
諸公司法第208條之1增訂之立法理由:「按公司因董事死亡
、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
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
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
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可知該
規定係在股份有限公司無法依內部意思為合理營運之特殊情
況下,始由法院介入選任其臨時管理人,旨在維持公司執行
機關之運作,然此常伴隨有剝奪股東會、董事會循內部多數
決民主方式選任適任公司代表人之問題,於適用時自應審慎
為之,俾免不同股東間就公司之經營權發生紛爭時,捨內部
之股東會、董事會等召集及選任程序不就,而循聲請法院選
任臨時管理人之方式干擾公司之營運,甚而造成公司之損害
。故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無法
運作,但仍非不得藉由股東會進行董事之選任、補選或解任
,縱因董事會未行使其職權而致公司有遭受損害之虞,原則
上仍應歸由股東會為自治控制,而不得逕依公司法第208條
之1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民生公司尚有聲請人為董事,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
第1項已無董事可執行公司職務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未提
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民生公司有何影響股東
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
請即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立法意旨
及法定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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