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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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柯男烈即升鑫企業行
柯采宸即葴緹企業行
柯綵薰即源薰企業行
永鑫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柯永承
聲 請 人 蔡宜樺
史黛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賴淑珍
聲 請 人 李佳靜
沂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周延勳
聲 請 人 王瑞美
祐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胡健祐
聲 請 人 林綉蓮
茂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陳吳幸蓉
聲 請 人 瀧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陳美君
聲 請 人 陳雅媚
胡淑真即鐵馬驛館企業行
富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康明凱
聲 請 人 張孝宏
陳品翔
陳建佑
陳周源
李宛瑾
蔡竹旺
馬坤尉
許瑞玲
廖淑珍
蘇姿溶
陳子芬
陳佳陽
陳玉燕即歆諳企業社
姚春紅
康原翔
林秋紅
方亮月
葉靜雯
蔡麗馨
蔡茵英
胡善淇
蘇瓊煖即宣翔企業社
陳瓊里
賴佩翎
蔡琪瑜
謝玉珍
蔡宛玲
周惠娟
李昀蒨
周羽庭即金聰企業社
陳采葳
趙子淇
雙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蘇俊穆
聲 請 人 馮許秀月
蘇奕勳
蘇柔安
李依珊即玥瑾企業行
張瓊月
李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如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
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股
份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
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選
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
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
用第174條、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甚明。是本院即有命
聲請人預納報酬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法院自得裁定駁回
其聲請。準此,聲請人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俾利後續
法定程序之進行:
㈠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是否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
有無另選清算人。
㈡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依據為何?
㈢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事
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
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
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
人報酬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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