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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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被 告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被告與原告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
第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730元由被告
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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