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綠意仙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詠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雅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詹雅婷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
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所有
之建物登記謄本以釋明相對人確為區分所有權人,且未提出
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
月2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形式審查
無從認定相對人確為聲請人之區分所有權人而有繳納管理費
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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