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3年1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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